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股东出资额的权利凭证是

2024-04-29 07:52

1. 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股东出资额的权利凭证是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缴纳出资额的一种外部凭证,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通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的规定出资,出资额由《验资报告》验证,并记录在公司的法定账簿中。公司章程或者协议、公司法定账簿等资料一般由公司来保管。当涉及股东身份证明、财力证明、法律诉讼等事项,如果没有出资证明书,将给股东带来许多麻烦或行为被动,甚至失去应有的权利。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若公司拒绝为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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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股东出资额的权利凭证是

2. 股东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一、怎么办理股东名册变更
1、确认股东认购的股权;
2、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3、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的出资登记。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法》
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出资证明书不是可发可不发的,而是法定的公司管理工作程序,必须依法照办。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未向已经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说违法,起码也是有法不依,没按法规办事。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三、公司法股东名册书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 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有

了使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内容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公司法第二款对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公司的名称,则难以确定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故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以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从而有利于公司对股东事务的管理。
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从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不载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难以确定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股东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签发出资证明书。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便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确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方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无记名股票则无需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的个重要作用是确定股东之间权利的大小,即股东权的大小,所以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以便股东依法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此外,还须记载股东的出资日期,方便日后确定股东是否已经出资、何时出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事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进行编号。签发给每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编有不同的号码,以便保管、查阅、核对。同时,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核发日期,以便确定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综上所诉,关于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答案是包括五项。这五项分别保障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护。在以后遇到任何经济危机,也有此证明书的保障。以上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有

4. 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方法是什么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会给股东行使股东权造成一定的困难。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

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份额的权利证书称为

6. 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有

了使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内容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公司法第二款对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公司的名称,则难以确定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故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以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从而有利于公司对股东事务的管理。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从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不载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难以确定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股东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签发出资证明书。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便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确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方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无记名股票则无需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的个重要作用是确定股东之间权利的大小,即股东权的大小,所以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以便股东依法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此外,还须记载股东的出资日期,方便日后确定股东是否已经出资、何时出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事项。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进行编号。签发给每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编有不同的号码,以便保管、查阅、核对。同时,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核发日期,以便确定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综上所诉,关于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答案是包括五项。这五项分别保障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护。在以后遇到任何经济危机,也有此证明书的保障。以上内容小编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7. 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有

了使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内容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公司法第二款对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公司的名称,则难以确定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故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以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从而有利于公司对股东事务的管理。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从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不载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难以确定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股东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签发出资证明书。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便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确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方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无记名股票则无需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的个重要作用是确定股东之间权利的大小,即股东权的大小,所以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以便股东依法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此外,还须记载股东的出资日期,方便日后确定股东是否已经出资、何时出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事项。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进行编号。签发给每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编有不同的号码,以便保管、查阅、核对。同时,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核发日期,以便确定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综上所诉,关于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答案是包括五项。这五项分别保障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护。在以后遇到任何经济危机,也有此证明书的保障。以上内容小编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有

8. 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的有

法律分析:了使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内容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公司法第二款对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公司的名称,则难以确定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主体,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故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以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从而有利于公司对股东事务的管理。2、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日期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从公司的成立日期起,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不载明公司的成立日期,就难以确定公司是什么时候成立的,股东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公司成立之前,不得签发出资证明书。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便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并据此确定股东在公司事务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方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和出资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无记名股票则无需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的个重要作用是确定股东之间权利的大小,即股东权的大小,所以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以便股东依法享受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此外,还须记载股东的出资日期,方便日后确定股东是否已经出资、何时出资、出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等事项。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进行编号。签发给每个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编有不同的号码,以便保管、查阅、核对。同时,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核发日期,以便确定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起始时间。综上所诉,关于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回答,答案是包括五项。这五项分别保障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的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护。在以后遇到任何经济危机,也有此证明书的保障。以上内容小编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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