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怎样的

2024-05-14 22:17

1. 国际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怎样的

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为了解决“污染者付费”背后的尴尬,国际上建立了由油轮船东强制险为第一层保障,石油货主摊款的油污基金赔偿为第二层保障的赔偿机制,确保污染受害人(包括污染清除单位、海产品养殖户、旅游业经营者等)得到足够赔偿的通行做法。而后者——赔偿基金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国际油污基金模式。该基金成立于上世纪70年代,由缔约国石油公司根据每年的海上运油量支付摊款,并对成员国境内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进行赔偿。迄今为止,有100多个国家加入该基金。在我国,该模式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是美国模式。美国不参加国际油污基金,而是通过制定油污法,建立了国家油污基金中心(NPFC)和溢油责任信托联合基金(OSLTF),并有高达10亿美元的国内油污基金。以高保险、高摊款、高赔偿为特征的运作在方式上与国际赔偿机制相似,但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要求更高。
三是加拿大模式。作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国内立法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国家,加拿大一方面加入国际油污基金,另一方面又通过建立国内油污基金弥补国际油污基金赔偿的不足,而后者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石油公司摊款。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后,由国内油污基金先垫付清污费和部分赔偿,然后再按照国际公约向船舶所有人、国际油污基金追偿。
参考:http://www.etest8.com/haiccy/zhinan/119507.html

国际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怎样的

2. 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

船舶油污指船舶因排放油类残渣、冲洗油舱、排油溢油及海难泄油而污染水域。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根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装有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不包括军舰和执行非海上运输的公务船舶及空载航行的油轮)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任何溢油事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无法抗拒的自然现象而导致溢油,因纯属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溢油,因纯属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溢油的除外。该公约所指油类,为任何持久性油类,如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鲸油等,而不包括汽油、植物油等软性油。
船舶油污的赔偿范围包括:油污所造成的的损害以及为防止、减轻或消除对沿海海域或有关利益产生严重的和紧急的油污危险或油污威胁所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对在缔约国领土或领海上发生的污染损害,对因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和由此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列入限制性债权,适用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原则。
为使各受害者全部和充分地得到赔偿及减轻船舶所有人额外经济负担,《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发生油污事故后,任何遭受油污损害的人由于下列原因,船舶所有人的赔偿不足以抵偿受害者损失时,由国际基金给予补偿,国际基金款项来源石油进口公司的摊款。
(1)按照责任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可以免责的损失;
(2)船舶所人有在经济上无力负担或只能负责一部分赔偿责任;
(3)损害超过了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但是,油污损害是因战争、敌对行为等原因造成的,或是由于从军舰中或在事变期间从一个国家拥有或运用的政府非商运船舶溢出或排放的油类造成的,或索赔人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一个或更多船舶的事件所造成的,国际基金不予赔偿。

3.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一、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什么
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工程欠款诉讼有效期是多久
工程承包欠费诉讼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

4.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

法律分析: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引起的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当事人就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的除外。
  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第四条 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油类泄漏造成油污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五条 油轮装载的持久性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
  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或者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第六条 经证明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主张限制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的,受损害人请求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 受损害人直接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起诉讼,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可以对受损害人主张船舶所有人的抗辩。
  除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油污损害外,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向受损害人主张其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二)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
  (三)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
  (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第十条 对预防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认定。第十一条 对遇险船舶实施防污措施,作业开始时的主要目的仅是为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所发生的费用应认定为预防措施费用。
  作业具有救助遇险船舶、其他财产和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双重目的,应根据目的的主次比例合理划分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措施费用;无合理依据区分主次目的的,相关费用应平均分摊。但污染危险消除后发生的费用不应列为预防措施费用。第十二条 船舶泄漏油类污染其他船舶、渔具、养殖设施等财产,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因清洗、修复受污染财产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污染财产无法清洗、修复,或者清洗、修复成本超过其价值的,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合理的更换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参照受污染财产实际使用年限与预期使用年限的比例作合理扣除。第十三条 受损害人因其财产遭受船舶油污,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其收入损失应以财产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所需合理期间为限进行计算。第十四条 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
  (二)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受污染资源或者海岸线;
  (三)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机会;
  (四)请求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人民法院审理相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就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管辖。

  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引起的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造成油污损害或者形成油污损害威胁,当事人就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受损害人请求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泄漏油数量及泄漏油类对环境的危害性等因素能够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由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分别承担责任;不能合理分开各自造成的损害,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泄漏油船舶所有人依法免予承担责任的除外。

  各泄漏油船舶所有人对受损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互之间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的数额,有权向其他泄漏油船舶所有人追偿。第四条 船舶互有过失碰撞引起油类泄漏造成油污损害的,受损害人可以请求泄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五条 油轮装载的持久性油类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

  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或者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的,应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确定赔偿限额。第六条 经证明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船舶所有人主张限制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 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的,受损害人请求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条 受损害人直接向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提起诉讼,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可以对受损害人主张船舶所有人的抗辩。

  除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油污损害外,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向受损害人主张其对船舶所有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二)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
  (三)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
  (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第十条 对预防措施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油类泄漏量、预防措施的合理性、参与清除油污人员及投入使用设备的费用等因素合理认定。第十一条 对遇险船舶实施防污措施,作业开始时的主要目的仅是为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所发生的费用应认定为预防措施费用。

  作业具有救助遇险船舶、其他财产和防止、减轻油污损害的双重目的,应根据目的的主次比例合理划分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措施费用;无合理依据区分主次目的的,相关费用应平均分摊。但污染危险消除后发生的费用不应列为预防措施费用。第十二条 船舶泄漏油类污染其他船舶、渔具、养殖设施等财产,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因清洗、修复受污染财产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污染财产无法清洗、修复,或者清洗、修复成本超过其价值的,受损害人请求油污责任人赔偿合理的更换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参照受污染财产实际使用年限与预期使用年限的比例作合理扣除。第十三条 受损害人因其财产遭受船舶油污,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其收入损失应以财产清洗、修复或者更换所需合理期间为限进行计算。第十四条 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
  (二)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受污染资源或者海岸线;
  (三)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机会;
  (四)请求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

7.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

法律分析: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 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

8. 货船漏油导致渔业部向日本公司索赔,他们应该给多少赔偿?

在当地时间8月15日的下午四点半左右,有一辆日本货船突然在海上断裂成两截,并且逐渐下沉,而且下沉时,货船的船尾仍然有大约50立方米的燃油。但是毛里求斯特种机动部队的指挥官说目前货船并没有出现漏油的情况。而剩余抽油作业将在8月16日继续进行。毛里求斯的警察部队和毛特种机动部队已经准备开始拖拽货船头部,同时海岸警卫队也在船只周围布下了专业的围油栏,以防止货船燃油泄漏之后会扩散污染海洋。
具体情况毛里求斯国家危机委员会还在当天发表了声明,声明中说到,截止到8月15日的中午,毛里求斯政府和民间一共已经回收了大约814吨泄露的废油、318吨油污泥和污染物,政府还回收了250立方米已经吸饱了漏油的围油栏。除此之外,毛里求斯蓝色经济、海洋资源、渔业和船运部在8月15日发表了通告,毛里求斯方希望日本船东及其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赔偿。同时还公布了一个电子平台,毛里求斯方要求索赔方必须在该平台上提供遭受损失的证据。其实新闻中提到过很多次货船漏油的事件。例如之前有外媒报道,为了防止马上到来的暴风天气,同时尽可能少的减少损失,新西兰海事部门的救捞人员对之前因触礁而搁浅的雷纳号货轮进行封舱。之后,雷纳号货轮在新西兰东部海港陶朗阿附近触礁搁浅,此时货船里还装有1700吨燃油,而触礁后货船也发生了漏油,海洋中的油污长达五公里,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救援人员担心即将到来的暴风天气可能会导致货轮断裂,从而引发更加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因此救援人员开始对货轮的燃料箱进行密封,并且将船上的集装箱固定在甲板上。同时,救援人员还将船头油箱里的燃油转移到相对安全的船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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