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了吗?

2024-05-14 13:16

1.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了吗?

北京2月9日消息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2宗短线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深圳海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龙精密)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陈松娜与海龙精密发生多笔关联资金交易。对于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海龙精密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真实和准确披露。海龙精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20条、第60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海龙精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陈松娜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张家龙和罗雪娥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上海飞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田通信)时任董事邹文杰系飞田通信收购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文杰利用“周某鸣”新三板证券账户买入“飞田通信”26,000股(复权后为3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邹文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邹文杰处以4万元罚款。
2宗短线交易案中,一是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广茂控制使用的“林广茂”账户和“赵某馨”账户合计持有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豪高新)股票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6.88%。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买入“冠豪高新”3,307,747股。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卖出“冠豪高新”12,298,744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林广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二是徐自发在担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董事期间,于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发”账户买入“格力电器”575,300股,于2017年5月22日卖出“格力电器”400,825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事后徐自发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了报告,并主动向公司上缴了所得收益。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徐自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07年11月7日至调查日,贾俊琪就职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间内,贾俊琪利用“贾某兰”“高某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盈利约34.3万元。贾俊琪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没收贾俊琪违法所得约34.3万元,并处以约34.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了吗?

2. 证监会对哪些案件作出行了政处罚?

证监会近日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4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4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杨某栋系博汇纸业定向增发及利润分配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安与杨某栋存在见面接触,聊天过程中杨某栋提起博汇纸业可能会增发,后林安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和“刘某”账户买入“博汇纸业”近77.6万股,获利约301万元。林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林安违法所得约301万元,并处以约301万元罚款。
二是黄某嵘系科达股份拟收购多家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胡建东与黄某嵘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胡建东控制使用“胡某淑”等3个账户买入“科达股份”超过84.3万股,没有违法所得。胡建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胡建东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新疆证监局处罚了刘小萍内幕交易“新赛股份”案,浙江证监局处罚了胡鸣一内幕交易“钱江生化”案。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李大伟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担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证券营业部经理。从业期间,李大伟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李大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李大伟处以10万元罚款。

3. 证监会对哪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操纵市场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1宗操纵市场案中,2015年6月26日(周五)14时51分至14时59分,周晨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大笔、连续申报买入“新农开发”,在涨停价大笔封单锁定“新农开发”价格。2015年6月29日(周一)9时24分至10时36分,周晨将上一交易日买入的“新农开发”股票全部卖出,获利约220.5万元。周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周晨违法所得约220.5万元,并处以约220.5万元罚款。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所)在为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开展2012年、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中兴华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聂捷慧、张学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李尊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做得好。

证监会对哪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4. 证监会通报哪些案件?

1月5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近日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2宗操纵市场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其中在1宗操纵市场案中,新三板企业易所试与其做市商中泰证券联手拉抬股价,中泰证券、易所试没有违法所得,但均被处罚。

在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电股份)通过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0亿元;2015年,佳电股份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2015年1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转回,2015年累计调减利润总额1.98亿元。佳电股份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佳电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佳电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明、梁喜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20万元罚款;对20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赵明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梁喜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2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期间,吴峻乐控制使用“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8个交易子账户和“罗某”等4个个人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虚假申报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响“新华锦”价格,没有违法所得。证监会决定对吴峻乐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是2015年8月6日至11月25日期间,新三板企业上海易所试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所试)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泰证券)合谋,通过中泰证券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买入拉抬“易所试”股价,之后将买入的股票卖回给易所试方面操控或安排的4个账户,易所试在此期间通过公告利好消息、向投资者推荐等方式,拉抬“易所试”股价。中泰证券、易所试没有违法所得。证监会决定对易所试、中泰证券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6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在1宗内幕交易案中,宋某平系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富邦)实际控制人,是宁波富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燕红系宋某平外甥女,在宁波富邦下属控股公司任副总经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应燕红与宋某平存在通讯联络,应燕红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宁波富邦”17.36万股,获利约35.8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应燕红违法所得约35.8万元,并处以约107.5万元罚款。

在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信永中和)作为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2013年及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服务机构,在为登云股份IPO及2014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构成《证券法》所述“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行为;在为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登云股份2013年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信永中和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并处以2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晋龙、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5. 证监会对什么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

9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对1宗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徐某、冀某峰系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徐骏系徐某的近亲属,来往频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海亮股份,没有违法所得。

罡玉华与冀某峰为夫妻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罡玉华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及冀某帆账户买入海亮股份,没有非法所得。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徐骏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玉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违法犯罪。

证监会对什么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

6. 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
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网-今年以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

7. 证监会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对澄星股份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澄星股份]12月22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同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澄星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澄星集团涉嫌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澄星集团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公司、澄星集团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澄星集团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同时公告称,鉴于上述立案调查可能对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造成一定影响,有待公司及中介机构作进一步核实,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12月23日继续停牌1天。待公司核实完成后申请股票复牌。

证监会为什么到现在都没有对澄星股份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8. 证监会上交所周五晚间又发布哪些重磅信息

1)证监会:发布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6日表示,证监会日前编制完成了《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并发布。指南包括受理机构、审核机构、审批数量、审批收费依据、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等内容。上述服务指南已经在证监会网站发布,并提供电子文档的下载。
  2)证监会:近期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6日介绍表示,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近期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一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两宗案件中,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被没收非法所得35万元,并处等额罚款,相关签字会计师获5万元罚款;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警告及4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获10万元罚款。
  3)证监会:吉宏包装等三公司首发申请过会
  记者26日从证监会网站获悉,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获通过。
  4)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762家已过会100家
  证监会网站26日晚间消息,截至2016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762家,其中,已过会100家,未过会662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626家,中止审查企业36家。
  5)上交所:新增两家50ETF期权主做市商
  上交所在2月26日的例行发布会上称,上证50ETF期权自上市以来,市场运行平稳有序。随着投资者对期权产品日渐熟悉,客观上需要有更多的主做市商发挥作用。同时,适当增加主做市商数量,有利于支持行业做市业务发展,为期权市场长远发展打好基础。为此,上交所从现有一般做市商中择优选出两家成为主做市商,并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履行主做市商义务。此次调整后,共有10家主做市商、3家一般做市商为上证50ETF期权提供做市服务。
  6)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增持计划公告格式指引
  上交所宣布,上交所制定新增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九号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并对《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展公告》进行了修订,上述指引于2016年2月26日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7)上交所:加强个股异动监管,日内临停6人书面警示28人
  上交所对个股异动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中毅达(600610)、大恒科技(600288)